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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刑事告訴?

社會生活中,即便自己謹守分際,遵守法律,仍然有可能受到他人不法侵犯,尤其是當發生刑事案件而危害到自己和家人們的生命、自由、財產時,應該如何藉由司法程序來保障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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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告訴的期間
首先,應當注意的是提出告訴的期間」問題,而這也是一般民眾最容易疏忽的地方。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意思是說,只要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就必須要從知道誰是犯罪行為人時起的6個月內,向地方檢察署或警察局等司法機關行使告訴權(申告他人犯罪)才行,一旦過了法律規定的6個月告訴期間,就等同告訴人放棄提出告訴的權利,也沒有任何救濟的機會了。因此,提出告訴的時效非常重要,必須要特別注意!當然,如果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就不需要擔心告訴期間的問題了。

二、何謂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又是什麼呢?在我國刑法所定的各類罪名之中,分為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或者個人法益的犯罪,通常如果被告犯的是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的犯罪,前者如貪汙治罪條例的行賄、收賄罪;後者如酒醉駕車等犯罪,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不論有無直接被害人,或者不待告訴人提告即會主動偵辦,追訴犯罪。

但在個人法益犯罪的範疇內,其中若屬於不太嚴重的條文(罪名),在告訴人沒有合法行使告訴權的情形下,是不能主動追訴被告罪行的,例如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而刑法第277條第1項所規定的即是普通傷害罪。在法律上,因為普通傷害罪通常造成的侵害情形相較於國家、社會法益或殺人罪等嚴重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而言輕微許多,所以如果被害人不願追究的話,代表犯罪行為人對於法秩序的破壞甚微,法律也就不會介入干預,遑論是施予處罰。

據上,假如是須待告訴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才能合法提起公訴,並由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的犯罪,即稱為告訴乃論之罪。其他就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般人理解但其實說法有誤的「公訴罪」(別再說錯囉!)。

三、有權利提出告訴的人
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的告訴人原則上必須是直接被害人,也就是最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例外的情形主要有二種,第一種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親)或者配偶(丈夫或妻子)可以代被害人作為告訴人提出告訴;第二種則是於被害人已死亡時,除了前面說的人以外,被害人的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也可以代被害人作為告訴人提出告訴。另外,針對刑法第230條的與血親性交罪以及當被告就是被害人的父母親或親近家人時,在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5條中則有更細緻的規定(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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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告訴的方式
(一)向警察局報案或地檢署遞狀
提出告訴的方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得設置申告鈴。」通常來說,可以直接去警察局依照報案程序,以口頭的方式表示要提出告訴,並完成製作筆錄程序就算是完成「行使告訴權」(提告)的程序了。

另外,慎重一點的方式是先諮詢過法院訴訟輔導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法律支援組織或專業律師之後,請他們協助整理相關證據,並撰擬詳細完整的刑事告訴狀」後,再向警察局或直接去地方檢察署的收狀處遞狀,以向地檢署直接遞刑事告訴狀來說,通常如果犯罪事實清楚、案件沒有移轉管轄(註2)的話來說,大約等候三週至一個月左右,就會收到地檢署來函說明檢察官的偵查指示,並請告訴人配合進一步的行為。

(二)在地檢署外按鈴申告
依據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規定,一經按鈴,值勤法警就會引導告訴人進入偵查庭靜候訊問,由值日檢察官率同書記官開庭訊問,並依法製作筆錄。而告訴人須要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先查明被告的真實姓名與住所。

然而,一般較少選擇使用按鈴申告」的方式,原因在於人人識字、資訊發達的今日,事先蒐集證據,撰擬好書狀並不如過去困難,而透過按鈴申告的方式提出告訴,倘若告訴人沒有事先準備,檢察官為了要瞭解告訴人欲提告的罪名與犯罪事實經過,將須要耗費大量的時間來製作筆錄。更糟糕的是,依據律師的執業經驗,當事人往往在初次面對檢察官時因緊張、惶恐等原因,難以將被害情形說明清楚,反而造成日後偵辦的阻礙或形成對自己不利的處境。此外,在告訴人所提出的證據未充足的情形下,檢察官還是要把案件發交給司法警察去調查。

因此,在沒有特別需求的情形下,建議宜採取以上(一)向警察局報案或地檢署遞狀的方式會更加有效率,且更能保障告訴人權益。

註1: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第235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註2:例如應向士林地檢署提告卻誤向台北地檢署提告之情形等。

作者


SEAN LIAO 廖泓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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